月同学

2019年12月31日是企业收到利息,做的分录不应该是借:银行存款40,贷:应收利息40么,答案里写

老师,2019年12月31日是企业收到利息,做的分录不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40 贷:应收利息40么,答案里写的这个不是宣告发放时做的分录,而且他前一笔购入金融性资产的业务借方已经写了应收股利40,这个31号不应该用贷方冲走么,再写一遍借方,借方余额不是就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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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月同学 的提问 2021-04-07 22:06:48 阅读683

月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

第一笔那个应收利息40是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就有的,就是相当于你的购买价款里面就已经包含了这个利息了,这个利息是上半年的利息,只不过购买时被投资单位还没支付利息,所以先计入应收利息,收到时计入“银行存款”并冲销这个应收利息40。

这个债券是半年付息一次的,所以我们在12月31日要计提下半年的利息,这个利息就属于我们真正持有期间的收益,所以借:应收利息40 贷:投资收益40,然后收到时,借:银行存款40 贷:应收利息。

然后后面每半年都要确认一次利息收入。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祝你早日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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