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同学

此处有关无形资产内容的理解,是否正确?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自主研发的专利权,全部费用化,后面申对外申请形成专利权,且有专利证书。但是全部费用化没有结转无形资产。另外因为专利权一直是企业留存,相应应用于在企业的项目上,价值转换仅仅是在项目的完成验收后收款方面,而不是直接把专利对外转让或出租。请问1这样处理合理吗?2、这样处理是否与下一条有关:与无形资产确认定义里其中一条:无形资产要符合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润的流入。我的理解是:专利需要在对外转让或出租,单独辩认时才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不是企业自己留存,和其他组合打包创造经济效益时情况下确认。所以3、我的理解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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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益同学 的提问 2021-04-17 10:25:13 阅读453

益同学: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呀~

1、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依法取得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用确认;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期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一般研制过程较长,而且能否成功有很大不确定性,从理论上讲,自创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研制过程中为创造该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但出于谨慎性原则,我国的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企业在“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

2、专利权一直在企业中留存,应用于在企业的项目上(自用),此时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到你,继续加油哈~祝早日通过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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