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同学
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我理解,甲欠乙100万,乙把丙打了,乙欠丙财产损失50万,医药费50万,这个50医药费丙不受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意思就是这个医药费丙是可以找甲行使代位权,是否对。另外,甲如果欠乙的100万也是属于自身专属于乙的人身扶养,伤害赔偿之类的,丙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展开peter sun 同学,你好,关于代位权,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甲欠乙100万,乙把丙打了,乙欠丙财产损失50万,医药费50万,这个50医药费丙不受债权人自身的限制,意思就是这个医药费丙是可以找甲行使代位权。——理解正确。
甲如果欠乙的100万也是属于自身专属于乙的人身扶养,伤害赔偿之类的。——丙不能代为行使。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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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p同学:
明白,那我觉得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这句话意义不大,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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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是强调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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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p同学:
强调作用,谢谢老师
展开peter sun 同学,你好,关于代位权,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我的回答如下
不客气~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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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所规定的代位权虽然是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但是对债务人来说该法条也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一方面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问题: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
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延伸阅读: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 注会考试资讯 ,欢迎前往 高顿CPA网站首页 ! 添加老师微信 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