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同学

胁迫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无效,民事权益呢,b为什么不正确?

请问选b为什么不正确?

来自 弋同学 的提问 2021-04-18 22:51:51 阅读580

弋同学,你好,关于胁迫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无效,民事权益呢,b为什么不正确?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选项B是胁迫,胁迫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无效。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权益,民事权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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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凯同学
受到一方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什么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呢,不应该是可撤销的吗
邹老师
你好 无效民事行为.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属于第三种情况,属于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周同学
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郝老师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胁迫及其效力作了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周同学
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和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不分合法不合法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还是可撤销吗?
任老师
你好!只有合法的才叫民事法律行为哈。 拓展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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