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同学
如果房屋或者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被损害,并且已经变更登记,那么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已经登记的还可以还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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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话,优先购买人那就无法取得相应的所有权了呢,但是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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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说是否善意取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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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因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要经过全本股东过半数同意,在转让过程中未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像你所说已经为受让人办理登记的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这一块教材也没有展开讲, 从考试的角度掌握书上和讲义的内容就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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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善意取得也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按份共有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呢?还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被损害,可以使善意取得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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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善意所得不可以撤销的,欺诈故意损害其他股东的才可以撤销。
按份共有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也是不可撤销的,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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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条中说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被损害优先购买权就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符合条件可以撤销登记,没有说善意取得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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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这个地方是存在一些争议,老师刚刚查了一些案例,也是有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有点观点认为应按合同法律的规定来,所以实际案例还得实际看。按考试的情况,这种知识掌握书本上的这些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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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发行股票取得的价款是不能算作收入的,要作为股本,相当于购买者对公司的投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顺利通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