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学

(5)中计算广告支出的收入基数是没有将60加进3800(2500+1300)呢?

此题业务(1)中的商标使用权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调增应纳税所得60,那为何后面业务(5)中计算广告支出的收入基数是没有将60加进3800(2500+1300)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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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王同学 的提问 2021-06-21 08:56:39 阅读346

王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老师来啦♡

在计算这个的基数的时候,是按照会计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会计口径的其他业务收入加上税法口径的视同销售收入,只要是会计没有把收入做错,税法就算要调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也不能调这边的基数哦

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同学理解(*╹▽╹*),老师全程陪伴你哟,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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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学:

这个题不是入错,收到120万,会计按4年分摊入了60万,是少入了60万,说明会计口径的收入算错了呀,为嘛基数不调为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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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学:

合同期限是4年,240万,每两年收一次,第一次收就是在18年,也就是在18年收了120万,这120万对应的是18年和19年两年的收入,站在会计的角度,18年只能确认120万的二分之一那就是60万呀,题目也说了,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说明会计没有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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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捌同学
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非广告赞助支出45万元,罚款支出5万元
谭老师
(广告性赞助)支出可纳入当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罚款支出做纳税调增
小同学
老师好,文化事业建设税广告收入,如果当月的广告费支出大于广告费收入,那么,当月支出的余额是不是就可以放在下个月与下个月发生的支出额加起来作为下个月的支出总数用于与下个月广告收入差来计算文化事业建设税?
吴老师
你好,同学。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小同学
有个老师说不能这样,不符合配比原则,这样违反税务规定吗
吴老师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就是用广告收入-广告成本来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这个和配比根本扯不上
小同学
其他老师的回答:“个人认为支出大于收入是不合适的。可以做成持平,但是没有利润有点不合适,无论如何,支付的费用不应该超过收入的啊,不符合配比原则,按你所说填写,税务不预警,但不符会计原则”而我认为“我收到发票和支出发票不一定能在一个月完成,跨月了,还有可能就是多笔发生时间不同的广告费业务,不一定全部收入支出都控制在一个月内,就有可能有当期支出数额大于收入的数额,这种情况就可以把当月支出放下下个月再进行减除”,到底怎么才是对的呢:-C
吴老师
首先你有一个误区 会计和税法口径在很多时候本就是不一致的。 你这里差额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你税法上的处理,和会计上根本不关联 。
小同学
我就是想知道当月会计支出大于会计收入,余额可不可以放在下个月继续用于支出抵扣文化事业建设税,可那位老师说不可以,是他把我引导到了税法上,我就懵了,我怕这样操作了税务不允许而带来后续麻烦
吴老师
完全 不影响。 会计里面是有收入和费用配比,那是会计的处理。 你税法上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规定本就是这样计算的。根本就不冲突。
小同学
谢谢
吴老师
不客气,祝你工作愉快。
M同学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数收入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数收入有什么区别
黄老师
广告、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是收入的15%,如果您的行业特殊,例如是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30%;当年超出限额的,可以递延至次年继续扣抵;烟草公司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公益性捐赠是用会计利润计算的,限额是12%,要透过公益团体或政府(通常是民政局)捐赠才行,但有例外,比如对汶川大地震灾区捐赠就不受12%的规定。
以上是最新的规定,您如果在网上查到什么8%、2%这些,都已经过期了,不适用目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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