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学

抵押权成立和登记都在质权成立之前,分别会是怎样的清偿呢?

关于担保物权的清偿,同一动产即设定了抵押权又有质权,是按怎样的时间顺序呢?1、抵押权成立在先,但没登记;2、抵押权成立在先,抵押合同成立日在质权成立日之前,但办理抵押登记日在质权成立日(交付)之后;3、抵押权成立和登记都在质权成立之前。分别会是怎样的清偿呢?(质权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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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杨同学 的提问 2021-06-21 13:43:53 阅读448

杨润团同学,你好,关于抵押权成立和登记都在质权成立之前,分别会是怎样的清偿呢?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三句话,

1)先设立的质权>后登记的抵押权

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设立的质权

3)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效力最次。

这里的“>”是“优先于”的意思。

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以上是关于权益,质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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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訁同学
质权中关于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质押权成立的区分
张老师
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质押权成立)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敢同学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成立?
师老师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成立。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的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嘉同学
质押权一经成立便生效,质押权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但是怎么解释担保法78条第一款和64条
严老师
不要局限于64、78如何规定的,我国担保法对质押权的生效原则上采取的交付主义即交付生效。这里的生效包括质押合同成立,质押权生效。如果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质权人不取得质押权。例外的规定即是你问题中所提的权利质权包括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帐这些,如果以这些权利做质押的话,是例外规定,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即登记才生质押权。不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成立,只是不才生质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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