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同学

此题选项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去拒绝”为何不对?

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老师好,这道题,老师能讲一下为什么D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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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伐同学 的提问 2021-06-22 23:23:51 阅读468

伐开心同学,你好,关于此题选项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去拒绝”为何不对?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应是无权),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继续坚持学习喔~~~胜利的曙光就要来临啦!!!

以上是关于款,去付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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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走同学
乙可以抗辩甲,则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因此乙可以拒绝丙的付款请求。这句话
周老师
答案解析说得很明白了,甲将其对乙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乙)对让与人(甲)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甲不能向乙交付名画,乙可以拒绝付款(抗辩)给甲,由于甲转让了债权给丙,所以乙也可以拒绝付款(抗辩)给丙。还有什么不明细致想想
海同学
甲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严老师
bd 答案解析:
[解析] (1)选项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丁银行的确不是支票的债务人,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2)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其签发的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3)选项c:支票的债务人为出票人甲公司,不包括乙公司。(4)选项d: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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