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同学

关联方之间的管理费用可以扣除吗?为什么?

老师,关联方之间的管理费用可以扣除?

来自 l同学 的提问 2021-06-23 14:39:01 阅读2723

ll同学,你好,关于关联方之间的管理费用可以扣除吗?为什么?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可爱的同学你好啊~

这里并不是指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而是A公司作为母公司在对B1和B2公司进行管理时花费的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所以是可以扣除的。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ヾ(◍°∇°◍)ノ゙

以上是关于费用,管理费用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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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曾同学
老师,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关于这句话我有两个问题: 1,什么是企业之间?如果我公司收到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的管理费发票,可否税前列支? 2,发票内容只有管理费不可税前扣除吗?如果是咨询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陈老师
1,一个企业集团内部,比如总分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的可以扣除 2,这个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
曾同学
什么性质的管理费指的是这里说的不能扣除的管理费,老师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谢谢!
陈老师
这个不是很好举例,税法这条规定也是防止企业内部通过收取管理费转移利润
曾同学
老师,可是税法中说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并没有明确说明关联方不可以,而非关联方就可以呀?
陈老师
确实是这样
程同学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隋老师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指直接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尊同学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为什么不得扣除
L老师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准扣除的规定。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门化、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过去,内资企业基本纳税实体界定上遵循独立核算标准,将企业内部能够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为准确反映企业不同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内部提供管理服务、融通资金、调剂资产等内部往来活动一般需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分别确认应税收入和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这就可能使这些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发生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等服务,但是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进行的这类业务活动,于内部业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可能也有某种账面记录,也区分不同内部营业机构之间的收入、支出等等,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它们不是独立的纳税人,需由企业汇总纳税,所以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三、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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