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同学

继续履行合同又是一种违约责任,怎么理解?

继续履行合同又是一种违约责任,怎么理解

来自 银同学 的提问 2021-07-01 18:56:50 阅读315

银肖同学,你好,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又是一种违约责任,怎么理解?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补偿,继续履行也是补偿守约方的一种方式。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款,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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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李同学
承担违约责任后,能否继续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老师

可以。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扩展资料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撤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没同学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是否有权继续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孙老师
您好:
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以原有标的额为依据而主张违约责任的,是符合合同法。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对其价款支付的责任可以终止,但其违约行为产生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不能被免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在人民法院合同解除的判决生效前,违约方的合同义务并未被免除,其违约状态也在持续。法院如果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显然违背合同法权利义务对等规则。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前述规定表明了结算与清理条款具有一定独立性,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上述原则可以推及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次:违约责任的追究形式并不应仅限于“违约金”一项,也可扩展为其他违约责任。
Z同学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继续履行”的规定
吴老师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请求作出判决,强迫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就其性质而言,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原义务,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没有非违约方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请求继续履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超出合理的期限,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即为消灭。(2)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强制履行。一般来说,在债务人违约后,如果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而向法院请求强制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债务已陷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则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采用;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2)有些情形下不适用继续履行。见后文“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责任”   (3)虽然在《合同法》第107条把继续履行摆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前面,但这并不表明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要优先适用。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以其他责任形式替代继续履行。法院只能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判决继续履行,而且,只要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在不适用继续履行责任时,必须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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