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同学

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是不是应该先交张罚款和加处罚款?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是不是应该先交张罚款和加处罚款?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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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涂同学 的提问 2021-08-14 22:58:12 阅读1237

涂同学:

亲爱的同学,你好,

对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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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陆同学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冯老师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行政机关加处3%的罚款是没有问题的。
s同学
对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是否适用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汪老师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同学
对税务机关做出预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不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么,为啥要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宋老师
可通过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他可以转交,也可向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该提交到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邵同学
就是向罚款税务机构申请但是他代转交上级复议
宋老师
是的,两种都可以的。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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