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同学
A向B借款100万,同时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A把房子卖给了张三,并办理过户登记张三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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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单同学,你好
老师是这么理解这个问题的
如果张三是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这个抵押权的存在,如果房子办理了过户登记,这样张三是可以对抗这个抵押权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三
如果张三知道这个抵押权的存在,还进行了过户登记,B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的
希望老师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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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就是抵押办理登记后,如果张三这边买房的时候也办理了登记过户,只要他不知道房子抵押仍然能取得房子所有权是吗?那债权人不能主张房子拍卖了咯如果A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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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的单同学,你好
首先,不好意思,老师之前的解释有点小小的瑕疵
从实际出发,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话,第三人如果想买这房子必须去房管所和所有权做变更登记,可是一做变更登记就会显示出房子已设定抵押,这个时候作为张三就已经知晓这个房子设立了抵押权
所以你说的这个假设不成立,在不动产转让之前,买受人是肯定能知道这个不动产有没有设立抵押权,就不存在善意的问题。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张三还要买这房子的话,法院是可以撤销这个买卖合同的
所以在法条中只有,动产的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这个逻辑,你应该能得到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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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