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同学

老师这个收取的利息30000不是属于价外费用要交税吗?

老师这个收取的利息30000不是属于价外费用要交税吗?为什么分录没有写?

来自 先同学 的提问 2021-09-19 08:36:38 阅读391

先同学:

勤奋的同学,你好呀~

 

本题就是问税务如何处理,后面的解析处理了,前面那个分录是没有处理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祝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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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叶同学
向欠款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是不是属于“价外费用”?
张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收回全部欠款同时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
蓝同学
老师代收款项为啥也是价外费用,但是代收的保险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有哪些代收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呢?
老师
老师有哪些代收款项属于价外么费用呢
蓝同学
你好,属于价外费用的太多,不好列举,以下是不属于价外费用 的情形: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 (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老师
老师,代收的保险费和会计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以外的代收费用是不是可以算入价外费用?
蓝同学
这个不计入价外费用(保险费的发票是保险公司的,购置税的税单是税务局的......我们在中间只是帮帮忙)
z同学
袁老师,分期收款加收的2万利息不属于价外费用吗?不要和合同金额10万一起确认收入吗?
周老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因此,分期收款产生的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税法处理 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发 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利息收入。 因此,在申报纳税时,应税销售额应当包括利息收入。
笑同学
法院执行款中收取的罚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王老师
你所谓的这二项,不是价外费用。
这个滞纳金指的是合同滞纳金,并不是行政罚款的滞纳金。
罚息指的是合同罚款。
举例说明,你欠我货款,你到期未还,我把你告上法院,
法院判你还我货款加滞纳金以及利息。
这个滞纳金和利息,我就要算对应的增值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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