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学

这种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债资比到底是什么意思?

像这种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债资比到底是什么意思,如果是债券和权益的比例的话,那图一债是1200,权是480,它们的比例也是2.5啊,不也相当于图三331题的解释第三行2.25超过标准了,就不能用480*2去修正本金了,331题计算为什么要这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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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张同学 的提问 2021-10-23 11:21:21 阅读1242

张斌同学,你好,关于这种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债资比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这个是原始的公式,比较复杂哈,我们也可以按照债资比2:1来计算,本题给的是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为12000元,从4月1日开始借款,21年借了9个月,我们在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12000/9*2*6%*9/12=120万元,有问题及时沟通。

同学继续加油,坚持一定会有收获的~

以上是关于利息,借款利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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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学:

月平均权益之和是什么意思?既然都是按月了,为什么要除以9,不是乘以9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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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同学,你好,关于这种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问题,债资比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先算出月平均权益投资,再汇总求和,所以12000是一个合计数,所以要除以9个月。

同学继续加油,坚持一定会有收获的~

以上是关于利息,借款利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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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W同学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抵扣的问题
汪老师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现在是5%

: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夏同学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S老师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虽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我们能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关联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乙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 26)×33%=74.58(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8.8万元(26×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4.4万元[50×8%×(1 7% 3%)].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4.4×(1﹣33%) 8.58=11.53(万元)。下列三种方案可以节省上述税款。

  方案一:将甲公司借500万元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适用所得税利率与乙公司相同,从乙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甲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乙公司,让乙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对于方案二和方案二,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乙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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