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同学

B为什么要选,非银行企业间的借贷利息费用也不许扣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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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做同学 的提问 2021-11-10 16:57:45 阅读317

做同学:

欢欢同学你好呀! 

要注意细节哦,这个点主要是考查细节理解

所得税法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说的是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哦,而并非是企业之间哦

 

希望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到你,继续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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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执同学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是不能扣除吗?为何b选项可以扣除
赵老师
你好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指的是同一法人 所以不可以扣除 这个是可以扣除的
我同学
老师选项b 非银行企业支付利息 可以扣吧?你看我图2 允许全额扣除啊
易老师
你好,选项B是附有条件的,不是都能抵扣。
我同学
附有什么条件?
易老师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筹资借款时,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必须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业务贷款利率为标准,不超过按照此标准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可税前扣除的。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实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的比例为5∶1;其他企业的比例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当期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税前扣除。
l同学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扣除?
孙老师
中华。会计网校唐伯虎回复: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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