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同学

关于借款费用的此题,哪个选项正确?

\n//glive.gaodun.com/upload/352243/8e4dbab72827c53087078ca8df99a7844bc6c058\n那个是对的?

来自 木同学 的提问 2021-12-20 14:38:36 阅读308

木同学:

努力的同学,你好!

借款费用,是指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实际利息、费用(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A选项是发行股票支付给承销商的手续费,不属于因借款而发生的费用。选A选项。

祝你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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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刘同学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丁老师
正确答案为c选项。答案解析:c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c选项中,当债权人(银行)主张抵押权时,亦是对部分主债权(80万)的主张,故其时效中断之效力及于剩余的20万元债权。故c选项正确。<br />a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a项借贷合同约定一周归还,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因而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日亦即借款到期日起算,而非自借条出具日起算。故a选项错误。<br />b选项,《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b项为连带保证,所以,主债务和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中断相互独立,不会受到另一方债务时效中断的影响。因此,甲向保证人丙主张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对主债务人不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解释》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法条中的连带债务指的是同一债务具有连带性,如共同侵权人的连带债务。但在连带保证债务中,其实有两个债务,一个是主债务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一个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因此,此处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并且,对于时效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相对于时效规定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法。因此此处应适用《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br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丧失了胜诉权而非丧失了债权本身,因此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况且还有但书的规定,即只要主债务人同意给付债务,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予支持的。因此,甲不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以向乙追偿。故d选项错误。<br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张同学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刘老师
【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a选项中,甲借乙5万元,约定1周之内归还,所以,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1周后开始起算,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连带保证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并不相互关联,所以,在b选项中,甲对连带保证人丙主张权利,并不会导致货款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b选项错误。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所以,在c选项中,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据此,对于d选项,按照该条规定,甲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不知乙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向银行清偿后,仍可向债务人乙追偿,只是不受强制保护。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虽然司法部公布答案为c选项,但对此存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b、d选项亦是正确的。并且,从理论上来说,在b选项中,保证人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权人诉讼时效却不中断,将来保证人无法进行追偿;而在d选项中,若允许保证人追偿,则会实质剥夺债务人的诉讼抗辩权。
宝同学
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老师
【答案】b
【答案解析】股东是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持有公司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但是当国家作为股东时,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法》对于自然人股东并无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所以自然人股东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股东权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也明确了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a项认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错误,不应入选。《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如果有多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故b项表述正确,应入选。《公司法》未禁止非法入组织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c项认为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错误,不应入选。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均规定外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形式,其性质为中国法人,因此,d项认为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错误,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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