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盎同学,你好,关于甲企业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吗? 我的回答如下
准注会同学,你好
下面内容你再学一下看看
甲企业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假设拟出售的股权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1)情形一: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拟出售全部股权。
分析:情形一,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
甲企业集团拟出售其持有的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假设拟出售的股权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1)情形一: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份,拟出售全部股权。
分析:情形一,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情形二: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55%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二,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全部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情形三: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拟出售25%的股权,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分析:情形三,由于甲企业集团仍然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该长期股权投资并不是“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以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因此不应当将拟处置的部分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4)情形四:甲企业集团拥有子公司55%的股权,拟出售6%的股权,出售后将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四与情形二类似,甲企业集团应当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拥有的子公司55%的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5)情形五:甲企业集团拥有合营企业35%的股权,拟出售3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五,甲企业集团应将拟出售的30%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5%的股权在前述30%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0%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情形六:甲企业集团拥有合营企业50%的股权,拟出售35%的股权,甲公司持有剩余的15%的股权,且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分析:情形六与情形五类似,甲企业集团应当将拟出售的35%股权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不再按权益法核算,剩余15%的股权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前,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前述35%的股权处置后,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权益,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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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 注会考试资讯 ,欢迎前往 高顿CPA网站首页 ! 添加老师微信 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