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同学

不可明确区分不是就可以合并为一份合同吗?为什么答案说选项D不属于?

图中33题不是很明白,不可明确区分不是就可以合并为一份合同吗?为什么答案说选项D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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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丹同学 的提问 2021-12-21 21:14:33 阅读479

丹同学:

D选项中承诺的商品不可明确区分说明该两份或多份合同本身是一份合同,作为合同变更处理,不可以作为合同合并。因此商品不可明确区分不是合同合并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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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G同学
答案给的D 解析是合并报表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11.25 不应该是(12-1.05)x100x25%吗 为什么答案是D选项
C老师
他问你的是个别报表中抵消的 乙公司拿到这批货的时候,会在自己报表上认为成本是1.5每件,因为他是1.5买进来的 期末可变现净值1.05件,所以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1.5-1.05)*100*0.25=11.25 所以要把这笔抵消掉
G同学
问题是选不正确的 答案是D啊
C老师
是的啊 D是不对啊,我算的11.25
藜同学
老师,选项D一个月订立的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合同为什么不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万一它是B选项的情况呢
姚老师
不能说万一的情况,如果万分之9999不是,那D肯定不对的。 这题目考查准则关于合同合并的三种情况。 企业与同一客户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袁同学
选项D,明明是可以约定的,为什么不正确呢
周老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企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组织,因此对于合伙人转让份额给新合伙人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需要经过的表决程序同样应当予以重视。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对外转让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因其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要求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了解,所以合伙企业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其对合伙份额的转让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的是对外转让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那么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对外转让合伙份额就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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