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同学
老师,您看一下我写的这个分录对吗,这个题可以合并写嘛,还是说必须分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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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同学:
建议分开写。
原因:
首先,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应该确认2008年度的,而权益法转成本法核算实在2009年4月1日,时间上存在差异,按照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应该是确认投资收益在先,权转成在后;
其次,同学将两个时间点的分录合到一起,可以看到分录很长,一旦分录长了,容易出错,且不好发现,像银行实务中,追求分录尽量一借一贷,看的清楚且容易理解,当然现在备考阶段不必如此追求。
祝同学备考顺利,高分通过~~
展开C同学:
那我写的这个合并分录对吗,如果不对该怎么改呢
展开C同学:
建议同学按照时间顺序写。
将投资收益的450拆分出去,像解析里的,这个是调整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且时间上应该在先;
然后就是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转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是权益法转成本法核算;
总的来说,是和解析里的思路一致,同学的分录除了投资收益450混在一起不合适,其他没有问题。
祝同学备考顺利,高分通过~~
展开C同学:
好的,谢谢老师
展开C同学:
不客气,很荣幸与同学交流
祝同学备考顺利,高分通过~~
展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
 
对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这个题目划分的金融资产是债权投资,我们每年计提利息时候做的会计分录是: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其中应收利息的金额是按照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支付短期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属于经营活动。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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