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同学

没有通知孳息义务人,所以就不能归抵押权人所有了吗?

老师,这道孳息问题不太理解,就是因为没有通知孳息义务人,所以就不能归抵押权人所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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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郝同学 的提问 2021-12-28 21:27:23 阅读3136

郝同学:

爱思考(⑉°з°)-♡的宝宝,你好~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甲向乙借款,甲用奶牛进行抵押,若甲不能清偿债务,奶牛被法院扣押后,奶牛生下小牛,抵押权人乙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甲进行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乙不及时通知债务人,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则该孳息小牛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借款人甲。

 老师这样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希望老师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喔~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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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L同学
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除外,老师这句话怎么理解啊?是说,抵押权人收取孳息要通知抵押人,没有通知的话,就不能收取孳息了吗
谢老师
是的,如果你未及时通知,被抵押人先取得,那么这个孳息就属于抵押人。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L同学
老师,这个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怎么理解
谢老师
这句话要有前置的条件,就是未通知的情况下抵押权效力不及该孳息,我举个例子,A向B借款做生意,A将自己已出租给C房屋抵押给B,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但B没有通知C,A已经把抵房屋抵押给B.后来,将A无力还债,B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将房屋扣押。之后,A继续收取房屋租金,此时,B无权要求A将收取的租金退还给B。
娟同学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马老师
a向b借款做生意,a将自己已出租给c房屋抵押给b,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但b没有通知ca已经把抵房屋抵押给b.
后来将a无力还债,b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将房屋扣押。之后,a继续收取房屋租金,此时,b无权要求a将收取的租金退还给b。
G同学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张老师
eg:a欠b借款,并把房子抵押给b,后a无法清偿到期债务,b占有该房屋。若b通知房屋承租人c向其缴纳房租,则该b可就该房租实现债权;如果没有及时通知c,则c继续向a缴纳房租,并且b无权就该房租优先受偿。
首先,前提一般是主债权到期,抵押物转移占有。其次,要将转移占有的事实通知孳息支付义务人(如例中的承租人)。第三,此时抵押权及于孳息,即该孳息可优先清偿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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