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同学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老师,您好,我不大理解这句话,为什么要返还给原买受人?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和原买受人有什么关系吗?
展开Jason同学,你好,关于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和原买受人有什么关系? 我的回答如下
你要看这句话的前提条件,条件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实际上这个标的物已经是原买受人的了,只是还没有付清全款,出卖人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出卖人如果把标的物卖给其他人,可以当成是一种代理性质的行为,代原买受人卖给其他人,在扣掉相关的费用以后,收益归原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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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J同学:
请问这个不应该理解成:原买受人未付完至少75%价款,那么出售人还保留有所有权,把货物拿回来重新卖给其他人,所得价款全部是出售人的,只是把从原买受人处收到的部分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原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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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