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老师好,抵押合同没有登记,质押合同没有交付相应都没有产生物权,但原来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有效,请问这个有效是指有什么效力?
展开An同学,你好,关于借款抵押合同没有登记,质押合同没有交付相应都没有产生物权,但原来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有效,请问这个有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合同有效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只要满足上述的要求,合同签订之后,就有效,双方当中只要有一方违约,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合同没有登记,质押合同没有交付相应都没有产生物权——指的是物权;
原来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有效——合同有效,但是不一定你就拥有相应的权利,这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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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A同学:
原来的抵押与质押合同是专门针对抵押与质押而签订的吧,既然抵押与质押不成立了,那原来因抵押和质押签订的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有效也失去了意义啊,难道因为抵押和质押不成立而另外会增加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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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
这种情形就类似于一房多卖,卖方为了自己的权益,哪方给的价格高,就卖给谁。但是对于买方来说,如果签订了合同,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卖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抵押合同。甲将东西抵押给乙,但是不符合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抵押权没有成立,但是双方签订了合同。乙在自己权益无法得到满足的时候,可以追求甲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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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A同学:
刚刚你所讲的抵押权未成立,导致乙追究甲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抵押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责任还是由于抵押权未成立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是指抵押合同可期的合同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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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
抵押合同中双方会有对违约情况有明确条款,按照合同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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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A同学:
谢谢老师不厌其烦的回答,你的解答帮我打通了很多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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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_^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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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借方和贷方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是收入或支出。借贷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则要根据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决定。可以分为:资产类账户:增加额记借方,减少额记贷方,期末如有余额在借方。
多借多贷指的是多个科目的借方同多个科目的贷方发生的对应关系的会计分录。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会造成账户中对应关系不清楚,并且不应将不同类的经济业务合并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