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同学

扣掉取回、保管费用,利息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价金后仍有余额,为什么要返还原买受人?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如果出卖的价款远高于原先给买受人的价款,即使扣掉取回、保管费用,利息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价金后仍有余额,为什么要返还原买受人?这不是出卖人自己重新交易获得的利润吗?我觉得只要把原买受人付的价款扣除一些取回、保管费用后的余额还给他即可,而不是出卖所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后的余额,请老师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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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寒同学 的提问 2019-04-24 17:14:55 阅读820

寒寒同学,你好,关于扣掉取回、保管费用,利息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价金后仍有余额,为什么要返还原买受人? 我的回答如下

这里是把同一个物品卖了2次,出卖人违约了,所以不能让他得到好处。如果像你说的这种方法来处理,那么就相当于是法律在鼓励人们不断地违约,来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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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同学:

老师,我这里说的是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情况下,买受人在回赎期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的情行。这不就是新的交易吗?出卖人为什么不能把新利润留为己有?如果出卖价格不足抵补费用和价款,出卖人可以要求原买受人清偿,我理解是因为买受人耽误造成的损失,但万一找到了更好的买家,难道原买家也可平白得一笔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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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寒同学,你好,关于扣掉取回、保管费用,利息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价金后仍有余额,为什么要返还原买受人? 我的回答如下

现在是有回赎期,这段时间就是约定了付钱后要给原买受人,也就是原买受人已经预订了这些标的物,你现在另外卖了相当于是把原买受人的货卖给了别人,那么收益当然是属于原来的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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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同学:

“买受人在回赎期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时间是不是已经在回赎期结束后了?依然是原买受人有优先受益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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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寒同学,你好,关于扣掉取回、保管费用,利息费用,再交易费用,未清偿价金后仍有余额,为什么要返还原买受人? 我的回答如下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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