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同学

此题选项B中,为何丙并不能要求甲支付3000对价?

还是不理解B 为何错误,可以结合答案给具体分析下吗

来自 丹同学 的提问 2019-06-05 22:43:00 阅读387

丹丹同学,你好,关于此题选项B中,为何丙并不能要求甲支付3000对价?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此题中丙不知情,但是丙并不是通过通过拍卖,也不是通过向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乙具有经营资者,他是捡的),所以丙并不能要求甲支付3000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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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刘同学
经济法 为什么甲请求丙返还手机,不需要支付500元啊,丙也是市场价买的啊
宋老师
同学你好! 目前物权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只有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陆同学
甲欠乙50万元工程款,乙又欠丙20万元货款。因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不能清偿对丙的欠款,为此丙起诉甲要求支付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老师
正确答案为:b选项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就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行使代位权的规定。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即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本题债权人为丙,债务人为乙,次债务人为甲。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甲的到期债权,且这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债权时,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代位行使乙的债权。a项错误,b项正确。数额应当以乙欠丙的20万元货款为限,c项错误。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乙承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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