焱同学

权益所得税来源地这个今年必考,为何不详细解释下呢?

老师,这个地方能不能举些例子?录播老师就这样照读,是不是高估了学员的理解能力了?要是都能一点就懂,还用来高顿上课嘛。录播老师也说了,所得税来源地这个今年必考,为何不详细解释下?字都认识,需要的是老师详细的解说,不能很难听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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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焱同学 的提问 2019-07-24 20:29:04 阅读324

焱悦同学,你好,关于权益所得税来源地这个今年必考,为何不详细解释下呢? 我的回答如下

您可以听下考霸直播课,里面老师有讲记忆口诀

以上是关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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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王同学
请详细地解释一下税基这个概念,如何理解“宽税基”这个“宽”字
俞老师
1、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据以课征各种税收的经济来源。课税对象的总称。
2、“宽税基”中的“宽”作为动词,有“放宽、拓宽、拓展”的意思,作为形容词,有“不严厉,不苛求”的意思。税基通常是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税基和价值量税基两大类。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宽窄直接影响到税额的多少,而税基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联系表现在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表现形式,其区别表现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数量的一部分。而且税基与“税源”、“税本”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宽税基”就与“税源”、“税本”的开发、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由于税收是社会管理者依据社会公共权力,向利害社会公共资源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一定社会公共资源占有费用的活动。因此,从“宽”的词义而言,“宽税基”意味着对一切利害社会公共资源获取财富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行为都应该征税,它拓展的极限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的成本。在税制皈依大道后,“宽税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为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存量的规模和质量,增量的可持续提高,从而为广大纳税人继续创获财富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社会公共资源之间的健康优化,比如自然物质资源(自然矿产等等)、人为物质资源(道路等等公共设施)、自然人际资源(人口规模、素质等等)、社会治理资源(制度、政策设施等等)之间的优化,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政治、经济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加快公共设施建设,保护生态平衡,从而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宽税基”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更多的潜在纳税人变为实在纳税人,对塑造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正因为“宽税基”有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客观依据,所以,“宽税基”的前提是不能伤害“税源”与“税本”。
黎同学
关于用益物权的详细解释
王老师
用益物权释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用益,也就是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物即财产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建立用益物权制度,促进和规范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序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可供人类生产生活的资源又是有限的,特别是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又不可替代。为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就必须既要节约资源,又要使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用益物权制度解决了在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或不必要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时,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如甲租赁乙的房子开一商店。而对于所有人,也可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由他人使用收益,自己也能获得收益。这样,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取得了相应利益。对于整个社会,资源充分的利用也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用益物权还规范了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利用财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了各方利益,保证了物的有序利用。
呢同学
谁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地下车库产权
韦老师
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

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

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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