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同学

a选项难道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吗?怎么又有“经营活动”?

这个a选项难道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了吗?怎么又出来一个什么“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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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庆同学 的提问 2020-03-27 16:58:11 阅读447

庆源同学,你好,关于a选项难道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吗?怎么又有“经营活动”?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用于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也是需要为公司生产经营做贡献的间接部门呢),另外财务部门使用的办公设备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企业购进的生产经营用货物(包括原材料和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本题中即便自产办公桌移交时计算了销项税,那么按照要求这么部分销项税也是可以按进项税抵扣的,所以实际并不会产生增值税额。

以上是关于费用,个人消费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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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同学:

那自产水泥用于财务部门呢?用于修建大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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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源同学,你好,关于a选项难道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吗?怎么又有“经营活动”?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用于修建大楼需要视同销售,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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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同学:

我真晕,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啊!怎么又变成非应税项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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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源同学,你好,关于a选项难道不是用于“个人消费”吗?怎么又有“经营活动”? 我的回答如下

对此项我进项修正一下,教材是还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概念,所以有些地方未进行更新

全面营改增前,增值税法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是指"营业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后,原增值税法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存在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全面营改增前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表述及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自动废止,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就应废止,又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的规定就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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