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同学

选项C是变更,讲义的意思是指后期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请问图1的选项C和讲义中的描述有什么不同吗

来自 S同学 的提问 2020-03-29 10:41:39 阅读230

Sunny®孙媛同学,你好,关于选项C是变更,讲义的意思是指后期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选项C说的是变更,而讲义的意思是指后期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权益,权益法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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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杨同学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
邓老师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审计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就是投资按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方法,该项投资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不改变,维持取得时的成本,不去关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 例如有家公司在香港有子公司,母公司这边用权益法核算。原先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就跟着调整,导致留存收益增大。但是因为现行准则要求在2007年进行调整,原先转入的利润要冲回来,导致净利润有巨大的亏损。如果原先用的就是成本法,则原先账面上就没有来自子公司的利润。 从实务上成本法是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工作,对于子公司的投资,合并报表长期股权投资时不存在的,即使用权益法下最终是消除的。 权益法指的是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 至于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权益法好,还是用成本法好,有不同的答案。理论上应该用权益法,控制体现了真正的权益,只是对方的资产、负债全部的体现出来了,资产减负债体现的是真正的权益。就是因为控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最终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所以才采用简单的成本法进行核算,简化合并报表的编制。 而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主要因为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很少,同时又无公允,调整则无意义。为了简化起见,用成本法。
歆同学
请问长投成本法转权益法属于政策变更还是估计变更?以及长投权益法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什么变更?还有长投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麻烦老师讲下,有点分不清
叶老师
同学给你笔记资料参考一下。
歆同学
看不明白,麻烦老师您给讲一下
叶老师
笔记最上面,核算方法的转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权益转公允,第一个表格第二行就是处理方法。 权益转成本,第二个表格第三行就是处理方法。 同学,我的笔记资料符合你的提问,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你描述一下。长投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解释清楚,需要根据你的疑惑点去解答。
歆同学
权益转为公允是估计变更?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说政策变更?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属于变更吗
叶老师
权益转公允,股权减少,是股权比例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成本转权益,是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也不是会计估计。 权益转成本,也是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也不是会计估计。
歆同学
成本法转权益法是政策变更吧,如果不是为什么要追溯调整?
叶老师
同学,你好。 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投资变化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改变的不属于政策变更,因为由于投资方法变化导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发生变化,不属于政策变更中规定的对于同一个事项执行不同的政策的规定。严格的说核算方法的转换属于新的事项,理解上可以按照政策变更理解,因为处理方法是一样的。 以上是我的所学和理解。如果今年的教材内容列为会计政策变更的话,请以教材为准。
暖同学
怎么区分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吴老师
通常情况下是根据投资比例确定,20%以下及50%以上用成本法,20%-50%用的是权益法。
但追究其实质,区分权益法和成本法是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且其投资的股份在市场“无”公允报价的(俗称“三无”),应该用长期股i权投资的成本法。由于该类情况通常发生在投资比例小于20%的情况下,因此也常常被概括为小于20%的用成本法核算,此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方针、决议等不产生影响。
补充说明一下,对于无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但其投资的股份在市场“有”公允报价的情况下,可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该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就要用权益法。这种通常是指投资企业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设立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可能会有双方或多方投资者共同派人管理该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情况,此时双方都有发言权,但没有一方可以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比如规定“被投资的联营企业董事共8人,双方各派4人,只有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策”等条文,可以判断为具有共同控制。
(3)对于达到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用成本法核算。在此须说明的是,是否达到控制并不完全依赖控股比例,如果对一家单位投资小于50%,但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中大部分都是投资单位派去的人,可以判断为投资单位已经对被投资单位达到控制,就要用成本法核算;相反,即使对一家单位投资已超过50%,但可能投资单位派去的人还无法完全控制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决策(比如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共8人,章程规定4人以上才能通过决议,但投资单位只派去了3名董事,就不能控制决策了),此时只能认为它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只能用权益法。
因此判断长期股权投资用何种方法核算,不能单纯凭借投资比例来决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青同学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的问题
张老师
一、你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条件理解是正确的,确实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是“且”的关系,如果满足第一个条件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企业就只能将其放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了。

二、第二个条件中的公允是指投资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市场中有报价,而不是指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确定。

三、理论上说,权益法核算才是长期股权投资唯一的做法,成本法是一种简化的做法,在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点影响的情况下,由于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在控股比例很少的情况下,获得被投资单位的报表很困难,故采取成本法核算。至于控制的情况,则是由于权益法自身的致命缺陷造成的,感兴趣的话可以去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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