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同学

会计cpa这里第三条,是否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时候,就是善意的,就不可撤销?

老师,请看一下第三条我画红色圆圈的地方。 是不是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的时候就是善意的,然后就不可撤销? 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就跟第三章讲“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地方矛盾了。 因为善意取得必须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款。所以这个地方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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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S同学 的提问 2020-06-10 19:59:03 阅读242

Shirley Si同学,你好,关于会计cpa这里第三条,是否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时候,就是善意的,就不可撤销?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其实是这样的,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其实我们这里是默认受让人是知道的,因为作为一般正常来讲都是应该知道是不是明显过高或者多低的哦~

再理解一下呀~有疑问欢迎随时提出哦(^ω^))加油!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cpa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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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君同学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是否可撤销.如果撤销是否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赵老师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因此你不需要给补偿,他本来就想占便宜,呵呵
若同学
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善意取得?
宁老师
你好,这个不属于善意取得
若同学
可是习题里,都是做为善意取得的,我几次看到都做错了,明明属于不合理低价(低于70%)的,这个就很矛盾了。 答案里,就说因为不知情,所以就是善意取得的。
宁老师
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就得按照法律来有些时候就这样
朱同学
抵押人将抵押物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不可以根据善意取
张老师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不是无权处分,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如果第三人代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债务,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否则抵押权人能够撤销抵押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合同撤消后,第三人取得的抵押物所有权随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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