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同学

对于特殊动产,做了抵押登记是不是就不用做更名过户登记了?

老师,你好:1.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一般的不动产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而动产的抵押,抵押登记可办可不办,有抵押合同就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吗?2.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说的未登记是抵押登记吗?还是说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的更名过户登记呢?3.对于特殊动产,做了抵押登记是不是就不用做更名过户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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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吴同学 的提问 2020-07-04 08:06:33 阅读564

吴昊同学,你好,关于对于特殊动产,做了抵押登记是不是就不用做更名过户登记了?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 1,对的。2,是抵押登记,不是过户登记。3.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登记,过户登记是把所有权转移,两个不同。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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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同学:

3.明白了,如果说甲将机动车卖给了乙,并甲和乙协商一致将机动车再让甲用一个月,但是甲乙办理了更名过户登记。那么甲就这辆机动车质押给了丙,并将机动车交付给丙。这种情况丙是善意第三人,对吗?并应将该机动车还给乙,丙向甲追偿。是这样吗?那么,关于质押权,交付时设立,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样的动产质押怎么办呢?另外一个问题:物权>债权的问题: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是从物权,他们的主权利是债权对吗?那么由此证明所有权>抵押权和质权,可以这么理解吗?对于特殊需要登记的动产,如果未交付,但办理更名手续了,即使质押也得将该动车交付给买受人,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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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同学,你好,关于对于特殊动产,做了抵押登记是不是就不用做更名过户登记了? 我的回答如下

  1. 丙是善意第三人。是的,需要追偿。2、抵押权和质权是从物权,他们的主物权是所有权。3、特殊动产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登记是产生对抗效力,并不影响所有权变动。此时出卖人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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