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同学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同金融企业有不同利率,如何确定贷款利率
展开晓君同学,你好,关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同金融企业有不同利率,如何确定贷款利率?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
该文件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该文件进一步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出了解释性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从上述规定看出,首先,承认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情况,既然是市场化的利率,就不可能是一个利率。所以,上述文件明确,可以采用“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具体的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利率不是太离谱,税务机构一般就认了!
其次,纳税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率符合金融机构的利率实际就可以了。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解决你的疑惑,祝一切顺利,考试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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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借方和贷方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是收入或支出。借贷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则要根据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决定。可以分为:资产类账户:增加额记借方,减少额记贷方,期末如有余额在借方。
多借多贷指的是多个科目的借方同多个科目的贷方发生的对应关系的会计分录。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会造成账户中对应关系不清楚,并且不应将不同类的经济业务合并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