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同学

A选项表述属于以前执行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描述吗?

请问老师,有什么例子可以反驳A选项呢?

来自 T同学 的提问 2020-05-09 09:41:00 阅读327

Tian橙.Ma同学,你好,关于A选项表述属于以前执行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描述吗?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看来这位同学很喜欢钻研哦,A选项表述属于以前执行的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描述,而新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确认原则将以前“风险报酬转移”修改为“控制权”发生转移。“风险报酬转移”仅仅只能从经济利益角度说明与该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购买方,其表述并不精准,例如虽然经济利益转移,但与该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具体时间和利益流入数额购买方无法控制时,在新收入准则中同样无法确认收入。

   举个例子,在极端情况下,A生产企业向B零售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B公司对外出售该批货物时需经过A生产企业同意,此时与这批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至B公司,但B公司想通过对外出售赚取差价时需经过A公司的同意,故B公司对该货物无控制权。

老师这样解释可以理解吗?有问题及时沟通,加油~

以上是关于收入,收入准则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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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啊同学
简述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薛老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依同学
简述企业收入的确认原则
田老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其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に同学
描述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
费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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