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同学
第三题 我觉得这个即是潜在进入者威胁,又是替代品威胁,她们两者之间要如何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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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同学,你好,关于会计学中潜在进入者威胁,替代品威胁,两者之间要如何区分? 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因为这个题航空和高铁不是一个行业,是可以相互替代,但是题目中没有高铁公司要进军航空业,所以不是潜在进入者。潜在进入者关键看题目有没有描述某公司要进入某个产业。
希望老师的解释能帮助你理解~
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学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第一,无借据无收条不意味着未发生借贷关系,不能因为出借人无法举证就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第二,补签借款协议并无不妥,只要借贷事实存在,当时未写借据的可以补写,但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指的是利息部分):
对于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否可以要求利息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但没有按双方约定在还款期限内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债权人要求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在起诉后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第三,你想告对方什么?有事实依据就可以告,但法庭不支持赖账。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同学具体指的是哪些项目的间接费用?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在实务中也是需要基于谨慎性计提减值的,同学写的会计分录是正确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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