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同学

债权人的受偿额 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2.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 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提示】法条所说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应只限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都破产了,应该怎么处理呢,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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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蓉同学 的提问 2020-07-19 09:06:04 阅读892

蓉儿同学,你好,关于债权人的受偿额 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连带保证的话,有三步:1都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因为这时候债务人已经“死了”。

一般保证的话,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予以提存。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向主债务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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