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同学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派遣来中国指导,劳务费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答案是不是错了?


来自 此同学 的提问 2017-02-15 12:11:41 阅读409

此生唯爱糖同学,你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派遣来中国指导,劳务费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我的回答如下

学员,您好!

是的,已删除。

以上是关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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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同学:

你好老师,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派遣来中国指导,劳务费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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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唯爱糖同学,你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派遣来中国指导,劳务费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我的回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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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同学:

你好老师,我想问一下,电梯广告为出租和围墙广告位出租一样吗?在计算销项税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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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生唯爱糖同学,你好,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派遣来中国指导,劳务费如何交企业所得税?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一样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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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悦同学
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交纳
王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如贵企业是2009年以后新增的企业,请在我局网站公告栏中,查看深地税告〔2008〕9号文件,关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通告。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聂同学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赵老师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以上述计算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征免税按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吃同学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何判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王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
八、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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