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学

权利能力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解释:权利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来自 A同学 的提问 2018-02-07 09:06:20 阅读594

A沃同学,你好,关于权利能力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工作相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比如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

常用的余额宝就是投资基金的一种(货币型基金),其管理人是天弘基金,有权决定募集资金的投资标的;托管人是宇宙行工行,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等等。这些权力都是由针对该基金的合同所决定的,而非表决权(这里与表决权没啥关系)。

以上是关于权益,权利能力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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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

那这种形式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照合并的思路进行会计处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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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沃同学,你好,关于权利能力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这里只需要记住这样一种情况即可,无需深究。解析一下这种情况,理解即可。上例中所说的货币型基金,包括其他偏股型基金等之类的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是要单独列报,不归属于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不应列入任何一方的合并报表;这里我们举股权投资基金的例子说明控制情况:

甲公司投资设立乙基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N家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丙股权投资基金,其中乙公司出资占比2.5%。丙基金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中规定乙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对丙基金所有投资、资产处置、分配及其他相关事务完全、独占、排他性的管理决策权,有限合伙人均无权撤销乙公司的管理决策权。丙基金期满后投资收益分配方法:年平均收益在8%以下部分,所有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年平均收益率超过8%部分,75%由普通合伙人享有,25%由有限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如果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分担,超出基金总认缴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乙公司承担。

这里乙公司完全掌握了丙基金的经营和财务决策,并非是表决权(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工作相关),且乙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承担和享有了丙基金大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并不局限于2.5%的出资比例份额。乙公司是有可能将丙基金纳入合并范围的(具体是否纳入还需要更多的量化结果,这里不好特别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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