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同学

“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公司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应当怎么理解?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老师,破产法中,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效力5 “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应当怎么理解呀?这一点我没明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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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Y同学 的提问 2019-08-01 16:55:23 阅读839

YF同学,你好,关于 “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公司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应当怎么理解?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举个例子,假设甲公司应收破产企业乙公司100万,破产企业乙公司和他的股东资产债务分不清楚,搅在一起了,那么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股东代替破产企业乙公司还甲的钱,这就是讲的人格混同情形。

如有疑问,我们继续沟通啊↖(^ω^)↗

以上是关于公司,公司债务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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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同学:

好的,谢谢老师~ 我明白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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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同学,你好,关于 “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公司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应当怎么理解? 我的回答如下

没事没事,继续加油↖(^ω^)↗

以上是关于公司,公司债务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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