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同学
破产法这章,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写到:管理人的职务由债务人行使。下面又写到: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这里有一点是,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两个不冲突吗
展开白云同学,你好,关于破产法这章,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写到:管理人的职务由债务人行使。下面又写到: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重整是自救,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如果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债务人百般阻扰,一心求死,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只要出现这种情形,那就满足债务人求死之心,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走向死亡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继续加油哦!
以上是关于权益,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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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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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 注会考试资讯 ,欢迎前往 高顿CPA网站首页 ! 添加老师微信 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