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同学
请问老师,案例中,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在(1)中,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保证期间已经覆盖了借款期限,在课件解释的地方,认为是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感觉不明白,这种覆盖的情况,算是没有约定?
展开
小筱游同学,你好,关于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准CPA宝宝,我们又见面啦。
保证期间应当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小法师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老师非常看好同学哟。
以上是关于借,借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小同学:
那这里,保证期间没早于,实际期限长度大于主债务履行期间,这也不行?
展开小筱游同学,你好,关于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准CPA宝宝,我们又见面啦。
是的,这里的早于就是从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早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么就会视为没有约定。
小法师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老师非常看好同学哟。
以上是关于借,借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借方和贷方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是收入或支出。借贷账户的基本结构是: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但哪一方登记增加,哪一方登记减少,则要根据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决定。可以分为:资产类账户:增加额记借方,减少额记贷方,期末如有余额在借方。
多借多贷指的是多个科目的借方同多个科目的贷方发生的对应关系的会计分录。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会造成账户中对应关系不清楚,并且不应将不同类的经济业务合并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