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同学

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

请问老师,案例中,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在(1)中,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保证期间已经覆盖了借款期限,在课件解释的地方,认为是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感觉不明白,这种覆盖的情况,算是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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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小同学 的提问 2020-07-25 10:49:05 阅读432

小筱游同学,你好,关于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准CPA宝宝,我们又见面啦。

保证期间应当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小法师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老师非常看好同学哟。


以上是关于借,借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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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同学:

那这里,保证期间没早于,实际期限长度大于主债务履行期间,这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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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筱游同学,你好,关于借款期限是2015年1.1至201512.31,保证期间是2015.1.1至2016.6.30?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准CPA宝宝,我们又见面啦。

是的,这里的早于就是从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早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么就会视为没有约定。


小法师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老师非常看好同学哟。


以上是关于借,借款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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