焖同学
国内信用证,1.一般情况可以跟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但是保兑行议付时,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2.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为啥?
展开焖热的心同学,你好,关于为何开证行或保兑行去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首先这个是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39条来规定的,那么了解这个,我们可以从两种银行的性质来做区分。
首先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也就是说他是被开证行授权来进行这件事的,而且他只是买汇票、单据,相当于钱货交易,如果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那么议付行也不是傻子,他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不然就吃大亏了。
其次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也就是说他就是直接承担付款的责任,不存在买卖交易了,也就是说开证行、保兑行对信用证负有第一的付款责任。当然,保兑行付款后,可向开证行进行追索,但是对受益人或议付行是没有没有追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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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退回对方款项,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项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