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同学

会计行政法规中有复议看实质,诉讼应以最终盖章的机关作被告?

行政法中有句叫复议看实质,诉讼看名义,诉讼应该以最终盖章的机关作被告吧?因此BD项是不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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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西同学 的提问 2020-09-09 18:19:25 阅读557

西行同学,你好,关于会计行政法规中有复议看实质,诉讼应以最终盖章的机关作被告? 我的回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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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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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的同学你好:

B和D是正确的。实践中,一些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后由下级机关作出决定。对此情形,当事人原则上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是共同被告哈,一起列为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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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会计,会计行政法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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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行同学,你好,关于会计行政法规中有复议看实质,诉讼应以最终盖章的机关作被告?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BD是正确的,实践中,一些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后由下级机关作出决定。对此情形,当事人原则上应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但是,如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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