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同学

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吗?

老师 如果投资性主体a代替b购买c公司的股权 难道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吗 不能达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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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幻同学 的提问 2020-10-30 18:24:27 阅读637

幻南同学,你好,关于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吗?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注会同学你好

投资性主体例如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购买股权,目的不是为了控制,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初始确认执行22号金融工具规定,投资性主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其首要的计量和评价属性。

希望老师以上的解释能帮到你,继续加油~

以上是关于权益,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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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同学:

老师 我是奇怪为啥在权益法下要把投资性主体排除在外,而在成本法下就没有这一说法,所以想是不是投资性主体替别的企业去购买股权时,是不是比较谨慎,不会买太多,即达到控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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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南同学,你好,关于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吗? 我的回答如下

其实我们应该这么来理解:投资性主体成立的意义(一般都是先去募集资金。然后把募集的资金拿去投资赚钱,所以如果使用募集资金去投资的企业不管持股比例是多少一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资产,但是既然是需要投资,那么他自己也需要别人给他提供服务,所以如果这个子公司是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那么就是按照成本法核算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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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同学:

不太理解这句话“如果子公司是为其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那么就是按照成本法纳入合并范围”提供服务和成本法有啥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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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南同学,你好,关于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吗? 我的回答如下

这里的核心有两个:第一首先是“子公司”,第二个: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目的是给投资主体提供投资服务。

这就表明:设立该子公司的目的是为投资主体本身服务,而不是设立这个子公司是为了赚钱的。那么不会将这个子公司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那么又是子公司所以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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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同学:

如果a企业有一个子公司b,b购买c企业80%的股票,但是b企业只是想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差价,若b企业也有子公司,那么就不应该把c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内,而a企业在反映获取c企业的股权时,也不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应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看,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是b企业购买c的股权是想参与c的决策,分享股利啥的,那么就应该用成本法纳入合并范围内,而a企业应用成本法纳入合并范围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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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南同学,你好,关于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达到重大影响的程度吗? 我的回答如下

b持有c80%的股权,首先看B的身份,还要看B是否对C实施控制,不是简单看持有目的低买高卖(我们交易性金融资产也不是这么定义)。

(我们这个讲合并范围的时候,是看低买高卖吗,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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