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税或免税下以及企业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何时确认商誉,何时候不确认?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有二:  第一,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 ,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第二,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补充: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与会计对合并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口径不同。  (1)一般情形(应税合并)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比如,A公司兼并没有关联方关系的B公司,双方所得税率均为25%,兼并日, B公司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那么,企业合并时,B公司需要交纳所得税500(2000×25%)万元。A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后,按照公允价值3000万元入账,计税基础也是3000万,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免税合并的情形  税法规定,企业合并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形下,被并方免交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免税合并。比如,A公司为兼并B公司,支付合并对价51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现金,其余对价5000万元是A公司股票1000万股的公允价值, A公司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那么:股权支付额5000万元 /交易支付总额5100万元=98% >85%,该合并为免税合并。  免税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方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方的全部纳税事项由合并方承担,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可由合并方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方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应税合并的商誉  应税合并时,税法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后续计量时,会计上可能计提减值,而税法可能进行摊销,由此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结:商誉的初始确认,无论是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而其后续计量,免税合并的商誉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应税合并的商誉则可能产生递延所得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不打算近期出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的。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以如果企业不打算出售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会出现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祝学习愉快!

2017-08-10 21:39:42 阅读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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