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改票据不是公示催告的票据时,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裁定驳回申报呢?

胡老师 老师已回答

[quote]公示催告程序:如果有人申报的票据,申请人一看申报的票据是申请人丢失的,就相当于把票据找到了,但是谁有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纠纷,那就另行诉讼解决,就好像我丢了华为手机,A拿个华为手机说是不是这个,我一看,觉得是,但是A又觉得手机是他的,我就要和A打官司来解决手机到底归谁。如果申请人一看,申报的票据不是他丢的那一张,法院要驳回他的申报,好比我丢了华为手机,有人捡到苹果手机要还给我,那法院就判驳回,不让人家把苹果手机还给我。如果没有人申报票据,就当做票据丢了,没人捡到,但为了防止还是有人捡到票据,就作出除权判决,消除票据上的权利,这样占有票据的人,就不能持票行使票据权利,而申请人就凭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quote]这个题答案没有错,答案第1句话是法院应该做的,即丁向法院申报这个权利,出示丁持有的票据,法院要把这个票据给乙看,如果是乙的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那公示催告程序就结束了。但是丁和乙到底谁取得票据权利,就要另行诉讼解决。不过我们通过对题目进行分析,知道丁是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这一点是从题目中看出来的,不是用于回答这个题的。这个解析最后又说法院应该驳回,这只是把关于公示催告的法条给写完整了,本题法院不应该驳回申报。

2020-08-16 13:32:28 阅读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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