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的答案不是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吗?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初始计量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行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祝学习愉快!

2017-05-11 10:45:12 阅读96

发现违反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存在间接转让的查账怎么查呢?

张老师 老师已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特别纳税调整,是对于税法中定义为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可能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交易行为进行的调整。因而,判定企业是否属于关联企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关联企业有三个判定标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办法》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更加详尽,外延更加宽泛,在判定标准上特别强调了控制的几种情形。这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办法》对于关联交易的内容也作出了具体解释,指出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企业交易应该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和《办法》规定了两个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原则。这是企业在交易中应该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办法》总则中对于转让定价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管理的解释,都特别强调了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办法》也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为判定企业是否需作特别纳税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则。应该说,这两个原则既是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是否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防范避税风险应着力把握的基本准则。关联方信息披露、资料保存、提供的要求企业如果计划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需要按照规定准备、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这是企业能否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及成本分摊协议的必要条件。《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9张表格。转让定价的调查与调整对于这种重组都会有评估报告的,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会根据评估报告来判断的

2017-05-08 15:24:31 阅读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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