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中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根据是怎么确定的?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这个回购现在很复杂收入准则确认的方式 跟是不是市场价根本没有关系,是不是市场价只能用来判断是否有重大的经济动因。我建议你不要研究这个内容,下面的内容(我给你的)你可以保存下去,等学完收入那章后再研究下,能明白多少都没有关系。新准则对于售后回购的处理主要从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来确定如何处理。对于新准则规定的售后回购,可以把回购分解成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和出售方负有回购义务的三个角度来理解。1、从看涨期权角度理解:      出售方拥有决定未来是否回购的权利,这实质上是一种看涨期权。对于这种情况,出售方如果有理由行使回购(即存在重大的经济动因,通常是回购价低于回购时的市场价),那么出售方则从头到尾都相当于没有放弃控制权。此时如果回购价低于售价,按照租赁来处理;如果回购价高于收益,则按照一项融资来处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价和售价的差额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      通常,对于企业有权利回购商品的看涨期权,企业无需考虑未来行权的可能性,因为看涨期权的存在有效地限制了客户控制商品的能力。如看涨期权不具有实质性,则在评估客户是否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时应忽略该期权。2、从看跌期权角度理解:       购买方拥有决定未来是否回售的权利,这实质上是一种看跌期权。对于这种情况,购买方如果有理由行使回购(即存在重大的经济动因,通常是回购价高于回购时的市场价),那么购买方则没有取得控制权。此时如果回购价低于原售价,按照租赁来处理;如果回购价高于原售价,则按照一项融资来处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价和原售价的差额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       倘若,出售的时候估计 购买方不会行使看跌期权(即不具有行使回售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则视同该出售行为为一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收入来确认。3、出售方负有回购义务的角度理解:      企业有义务或权利回购商品,则客户随时准备向企业返还或有义务向企业返还该商品,因此,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时,客户不能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获得与其相关的所有剩余利益,客户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此时如果回购价低于原售价,按照租赁来处理;如果回购价高于原售价,则按照一项融资来处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价和原售价的差额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总结:a. 出售方负有义务回购和拥有回购权利(看涨期权)的情况。如果回购价低于原售价,按照租赁来处理;如果回购价高于原售价,则按照一项融资来处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价和原售价的差额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b. 购买方拥有决定未来是否回售的权利(出售方有应客户要求回购的义务)时。    购买方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如果回购价低于原售价,按照租赁来处理;如果回购价高于原售价,则按照一项融资来处理,收到的价款确认为金融负债,回购价和售价的差额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    购买方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视同该出售行为为一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收入来确认。祝学习愉快!

2019-04-29 17:13:30 阅读305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