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什么叫企业之间能不属于统一法律关系可以留置,但是不能留置第三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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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就很好理解了。例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这时乙当然可以留置该自行车直到乙支付修理费。这里自行车修理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自行车是加工承揽的标的物,而修理费是加工承揽产生的债权,所以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在企业之间,基于保障经济活动效率的考虑,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原材料购置款,同时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在乙公司处修理。此时两个债权分别基于原材料买卖合同以及机器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是为了保障经济活动运行效率,如果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原材料购置款不还,乙公司还是可以留置甲公司的机器设备的。但是如果又说这台机器设备是甲公司从丙公司处租来的,那么这时乙公司不可以留置原本属于丙公司的机器设备,这就是最后半句所说的不可以留置第三人财产。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继续加油吧~成功的路上从不拥挤,因为坚持的人并不多!

2021-04-09 13:17:47 阅读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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