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融资费用代表需要负担的利息总额本金=长期应付款 – 未确认融资费用吗?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本年利息=融资余额×利率=865.9*5%≈ 43.3万元≈433000元
分析上述会计分录:长期应付款代表需要偿还的负债总额吗?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帮你分析下: 1、该项商标权总计1000万元,分5年付清,每年支付1000*20%=200万元,这20%就是10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就是20%。 2、年金现值系数为4.3295,1000万元的现值=200*4.3295=865.9(考试会给出相关系数) 3、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现值与应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叫做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4、2019年年底融资余额=865.9 需要注意的是,每年的摊销金额是不一样的,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相当于借钱买无形资产,借款总额与无形资产的现在价值的差就视作是借款的利息,需要在无形资产使用期间分期确认为财务费用。老师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中有详细讲解,请听一下课件哦。因为分期购买无形资产和分期购买固定资产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是一致的,估计老师在这无形资产就没有详细讲解。是用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去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的融资费用(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实际的利率)
发行的公司债券支付的利息为什么是1500?
李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呀~因为发行的公司债券每期末按照票面利率为5%支付利息,即每年支付30000*5%=1500万元。摊余成本理解为尚未偿还的本金。以2019年为例,18年底的摊余成本29240万元即为19年年初公司欠的本金,到了19年年末这部分本金产生的利息为29240*6%=1754.4,所以在还款之前,19年年末欠的本金和利息累计到了29240+1754.4,年末支付1500万元,所以还完1500万之后,还欠29240+1754.4-1500,即为19年年末摊余成本。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9年已经收到利息,为什么在会计科目中借方还是写着:应收利息?
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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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确认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增加,资产类科目增加记借方哈建议18年的课程不听了哈,19年的大纲有多处变化呢感谢您的支持,继续加油哦~
为什么是减而不是加,后面三年的少交的利息计算不是重组利得?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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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赵老师把分录也写给你:借:长期借款600 应付利息3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580 预计负债34.8[580×(8%-6%)×3] 营业外收入15.2[/quote]你的理解也是正确的,这里减是因为算的是差额,减出来正好是利得。你说的加应该是从贷方把所有科目加起来的意思对吧,和这里是一个意思。能理解吗?科目是预计负债@~
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利息,如果需要减,为什么不直接减去86.59?
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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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注会同学,你好~2000-268.2-(400-86.59)-(400-70.92)这个式子当中,2000-268.2是在最初(2002.1.1)确认的长期应付款的账面,2002.12.31的时候支付400,实际利息86.59,相当于支付的本金是(400-86.59),所以账面价值2000-268.2-(400-86.59)2003.12.31的时候支付400,实际利息70.92,相当于支付的本金是(400-70.92),所以账面价值2000-268.2-(400-86.59)-(400-70.92)这里是经过了两年,要减去两年的实际利息。继续加油哦~
这题在季度末计提利息和计算汇兑损益的解析怎么理解?
吴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企业是在季度末计提利息和计算汇兑损益的,因此当季计提的利息是不存在汇兑损益的。借入本金时汇率是6.25,第一季度末汇率是6.3,因此到第一季度末的时候,汇率从6.25变到6.3的本金的汇兑损益已经计入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汇兑损益只需要考虑6.3-6.32的部分,因此存在1000*(6.32-6.3)的汇兑差额;说完了本金再来说利息,第二季度计提的利息是没有汇兑损益的,因此是1000*8%*3/12*(6.32-6.32)=0,但是第一季度计提的利息对应的汇率还是6.3,因此需要把第一季度的利息汇率刷新到6.32,因此第一季度计提的利息在第二季度时产生的汇兑损益是1000*8%*3/12*(6.32-6.3)。这里基本上都是这种套路,需要多加练习就可以掌握,继续加油,早日通过注会考试!
这块的应纳税所得额=85-72-6.9=6.1还是7?
沈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呀:学习的很认真呢,你做的是对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你这样的做的。继续加油~ 祝10月能取得好成绩呀~
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就是财务管理中讲的贴现法?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经济法考试按照经济法教材的编写思路,科目讲法有点出入的话按教材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