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小问投资收益科目的10万元为什么要调减?

夏老师 老师已回答

同学,你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税2015〕101号) 文件,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并在持有12个月内转让了该股票。这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取得时,按规定预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继续持有超过12上月以后,其再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此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持有已经超过了12个月,那么,对于持有期间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做免税处理。祝学习愉快!

2017-09-07 15:33:11 阅读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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