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期间宣告发放的股利记入投资收益,而收到的股利记应收利息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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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您的提问太过模糊,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我们作答,谢谢!
延长期限并且收取低利率利息不是做出让步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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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员,您好。选项C是不正确的,债务重组 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1.以非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下同)资产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2.修改负债条件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减少本金等。3.债务人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但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发行新股。4.以以上三种形式组合的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如果他在展期期间不收取相应利息 应该就是做出让步了。
所谓的摊余成本就是尚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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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所谓的摊余成本就是尚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它是会一直变化的,引起它变化的因素就是你一直在偿还本金,并且还要承担因为实际利率所产生的累计摊销额,以及还要扣除它发生减值所带来的损失。这句话,对于初学者来说都是非常难理解的,需要听课并且做大量的题目,才能够理解的透彻!
新规定中已经没有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全部计入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中?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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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学员,您好。新规定中已经没有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全部计入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中。应计利息属于应付债券的二级科目,计提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这个题已经过时了,建议你不要做了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入账成本不应该是1002吗,50不是应该计入应收利息吗?
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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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按摊余成本计量。首先要理解摊余成本的构成。指该金融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收回或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即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成本1000+利息调整52)-累计摊销额(50-35)祝你学习愉快!
第二小问投资收益科目的10万元为什么要调减?
夏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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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税2015〕101号) 文件,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股票所得”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并在持有12个月内转让了该股票。这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情形是:居民企业持有公开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持有12个月内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取得时,按规定预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继续持有超过12上月以后,其再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此居民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持有已经超过了12个月,那么,对于持有期间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做免税处理。祝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