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为什么不是用益权呢?

张老师 老师已回答

亲爱的同学,你好: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第二,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第三,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第四,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因此,担保权和用益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希望上述老师的回答能够帮助同学的理解,这个考季,老师陪你呦~

2021-04-09 00:21:24 阅读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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