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上有视同销售的界定是什么?
袁老师
老师已回答
准注会同学你好~同学是否有学税法呢?在税法上有视同销售的界定,同学了解之后可以应对第三题、第五题:增值税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题D选项应该是消费税,我们没有清受税的。第六题是哪个选项不理解呢?有疑问我们随时交流哦~ヾ(◍°∇°◍)ノ゙
税法中预科班1视同销售中的序号4怎么理解?
裴老师
老师已回答
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是需要视同销售,而外购是不能视同销售。外购做的税务处理是进项税额转出。
那赠送方和受赠方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叶老师
老师已回答
[quote]作为受赠方的自然人不用做会计分录[/quote]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计入促销费用同时,要注意两点涉税问题: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要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转出并转入促销费用,不准作为销项税的抵扣。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银行存款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1、赠送的礼品、物品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2、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产成品
建筑行业原材料委托加工成周转材料账务处理,是否视同销售?
唐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你说的是A委托B加工一批材料的情况吗? B收到的加工费要确认收入的。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早日拿下CPA
只有在消费税里的几种视同销售是按照最高价的吗?
赵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税法里基本都是规定,主要是记忆,我们知道只有在消费税里的几种视同销售是按照最高价 的,其他地方价格不确定时要么按照平均价,要么组价。希望能够帮助同学理解,继续加油~
将开发产品换取生产资料也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裴老师
老师已回答
开发产品换取了生产资料土地增值税,这个时候所有权转移了,视同销售相当于将这个土地所有权转让了哦,这样就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哦。祝您学习愉快!
请问第二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是怎么计算的?
孙老师
老师已回答
准注会同学你好:3月份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17+23.4+3)×30/30+1.7×20/30+12×10/30=148.53万元。这里不是视同销售,只是在计算实际占有的金额。祝学习愉快~
请问本题目中哪些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叶老师
老师已回答
一般而言,视同销售是税企差异的结果,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核算口径不同所产生的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依据税法的规定,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行为;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但二者在确认视同销售时存在一定差异: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为了避免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维护增值税“环环征、环环扣”征收链条的完整;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视同销售是为了体现货物所有权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权属转移以及税法的公平。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列举法确定视同销售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则是采用概括法的方式明确视同销售范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均采取列举法确定视同销售范围。 (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基本上是对实施条例的重复和细化:(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会计处理上得以体现,即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体现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无需在会计处理中体现,只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表而不调账,在会计利润中不反映视同销售利润。
在计算调整的会计利润时,业务1和业务2的视同销售为什么不加在会计利润里面吗?
丁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会计利润是会计概念,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的调整。继续加油,祝你学习愉快~